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国家就业援助政策,经用人单位申报、市就业办审核,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决定在市本级开发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现公告如下:
一、岗位开发
共29个单位53个岗位(含历次空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申报条件
庆阳市常住人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备适应聘用岗位能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愿提出就业援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失业登记信息有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校验家庭成员信息时,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至少维护2人)。
(三)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五)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必须满足:(1)失业登记时间距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超过6个月(含);(2)接受过就业援助1次以上(系统内可查询到1条以上就业援助记录)。
2.毕业6个月后未实现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失业登记时间不限)。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必须满足:(1)毕业时间距离认定时间6个月(含)以上;(2)就业去向落实为未就业;(3)接受跟踪服务至少3次以上(毕业时间、就业去向、跟踪服务取高校毕业生服务中心数据)。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七)二次安置条件。首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后,经乡镇(街办)、社区调查认定,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城镇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
1.已享受过(符合二次援助条件的除外)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2.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3.正在参保、创业(企业法人、股东、监事等)、失信被执行以及未通过大就业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等;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未按规定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1311公共就业服务且服务信息未录入大就业信息系统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其他人员。
三、报名时间
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7日(限工作日)
四、报名程序及须知
(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须在报名时间内向常住地所在社区现场提交申请资料。所有申报对象除统一提交《庆阳市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庆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3、6、7、14页)、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根据自身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提供以下资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其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承诺书、就业创业证;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其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承诺书、就业创业证。
2.城镇低保人员:近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残疾人员:《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6个月后未实现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地农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6.参战涉核人员:参战涉核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本人申报时不选择具体岗位。由所在社区、街办和所在县(区)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线上线下同时推送申报对象信息(街办向上级推送前要面向社会公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信息,公示期3天)。市级(市政府3号集中办公区1321室)受理和审核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7日。
五、岗位待遇及岗位管理
按照《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就业办联系电话:0934-86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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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